產品描述
進口糖果檢驗程序 1、現場檢驗檢疫 檢驗人員應及時赴現場,對申報貨物運輸工具、貨物等實施檢驗監督。 (1)核對運輸工具牌號,檢查箱體、貨艙是否完好,有無進水、漏水等造成貨物水濕、霉變、污染等情況,檢查箱/艙內是否有異味、異常,是否清潔,符合貯存衛生,有溫度要求的溫度是否正常等。 (2)檢查貨物是否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其包裝狀況是否良好,有無破損、滲漏、污染等情況,核對其名稱、產地、標記/嘜頭、數/重量、批次/日期標注等是否與報檢資料相符。 (3)如實做好現場檢驗監督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取證、拍照或攝影,并經貨主或其代理人簽字確認,一并歸檔。 2、抽/采樣 (1)抽/采樣原則:按GB/T 6679 有關規定執行,保證樣品的代表性。從樣品的采集至送抵實驗室的整個過程不得有任何污染,以維護檢樣的真實性。在未發現進口半硬糖果有不符合食品衛生和檢疫衛生的情況下采用隨機抽樣;在檢查中發現有不合格的或懷疑可能被污染的進口半硬糖果采用選擇性抽樣。 (2)抽/采樣工具及容器:抽/采樣工具、容器要保持清潔衛生,防止容器不潔污染樣品。需要檢驗微生物的樣品,其抽/采樣工具、容器必須經滅菌處理,并按無菌操作進行抽/采樣。 (3)抽/采樣量:原則上按千分之一比例采樣,每個品種采集樣品數不得少于三件,每件樣品重量不得少于0.5公斤。 (4)抽/采樣憑證:檢驗監督工作人員攜帶樣品離開車站、倉庫、碼頭、機場、工廠(場)等抽/采樣地時,應當規范填寫《抽/采樣憑證》、《樣品退還告知書》,并注明樣品名稱、樣品數量、采樣日期,無抽/采樣的注明無抽/采樣,報檢人和至少兩名檢驗監督工作人員雙方簽字。一聯交報檢人,二聯為內部存根。 3、感官檢驗: 感官檢驗產品應具備特有的色、香、味及形態,無異味,無肉眼可見雜質。同時在《現場檢驗檢疫記錄單》上做好相應的感官檢驗記錄。 4、標簽檢驗: 進口半硬糖果標簽檢驗按《進出口預包裝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規程〔試行〕》(國質檢食函293號)執行。 5、分樣、送檢: 樣品采集后,檢驗監督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分樣、制樣。制作《分樣單》記錄分樣情況。需要封樣的,應當采用統一的規范樣品袋和封識。檢驗監督人員應根據檢驗檢疫有關規定,貿易合同、協議要求、貨物原產地、貨主申請等,參照食品品種和輸出國的食品衛生狀況,確定檢驗項目并在LRp2000上選擇填寫送檢項目和方法。抽取后的樣品應及時送檢,應根據所抽取樣品固有的特性,在不改變其形態、特征情況下,在密閉或保溫或干燥的狀態下進行傳遞。樣品移送前應當加貼“樣品標簽”并由移送單位按要求填寫,樣品由樣品傳送部門及時送至檢測部門進行檢驗。樣品交接要有交接記錄,并根據樣品所有人要求在樣品上注明是否退還樣品,記錄由移送單位及樣品接收單位分別保存。樣品接收單位需要對樣品分樣的,應當有分樣記錄。 6、樣品管理: 樣品應有專人管理,樣品管理人員應根據樣品種類和保留期限,對樣品進行登記造冊,填寫《樣品登記表》,標明報檢號、樣品名稱、樣品數量、存樣起止時間等,密封保存,儲存在潔凈、避光,符合溫、濕度條件的環境中,防止受潮、霉變、蟲蛀、腐敗、變質等。留樣的樣品應加貼“樣品標簽”。 樣品處理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抽取的樣品經檢驗不符合我國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自證書發出后保存六個月或本案結束。 7、檢驗監督結果的判定及處理: (1)結果判定: 根據有關檢驗檢疫要求和現場檢驗檢疫、實驗室檢測結果,對貨物做出終評定。 ①現場查驗發現貨證不符的,可直接判定為不合格,不再實施抽樣和檢驗;②現場查驗發現包裝、滲漏及污染的,可直接判定為不合格,可以不再實施抽樣和檢驗,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對相關產品作進一步的感官、微生物及理化檢驗,以終檢驗結果判定是否不合格; ③感官檢驗發現產品的色、香、味、形態、組織、凈重、雜質等存在嚴重異常情況的,可直接判定為不合格,不再實施微生物和理化檢驗; ④施檢部門根據實驗室微生物、理化項目檢驗或毒理學實驗數據,做出合格與擬不合格判定,除微生物檢測項目以外,理化項目的檢測和毒理學實驗可以允許擴大比例抽樣復檢,以終的復檢結果作為判定依據。 (2)結果處理: 施檢人員應在檢驗結果確定后及時在CIQ2000中做結果登記,結果登記時須選擇錄入正確的CIQ代碼,并在檢驗檢疫完畢及時完成證稿擬制。 檢驗合格的,放行,出具《入境貨物通關單》、合格《衛生證書》(格式9-2); 檢驗不合格的,出具中英文對照的不合格《衛生證書》, 涉及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反欺詐項目不合格的,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監督退貨、銷毀處理; 品質項目不能滿足合同要求的,可根據報檢人申請,按規定程序經檢驗檢疫人員審核,重新做出評定,合格后準予進口;或根據報檢人的申請,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進行再加工、技術處理,合格后允許進口銷售使用或其他處理,否則,按退貨處理;標簽檢驗結果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環境保護、欺詐項目以外不合格的,可在分支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或使用,無法技術處理合格的,判定為不合格, 作退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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